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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4676935
协会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355号市容综合楼三楼
邮箱:heta2011@126.com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EFEI  ELEVATOR  TRADE  ASSCIATION (简称HETA。本章程中之“本会”即代表“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是由合肥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保、大修、改造公司和电梯生产企业驻合肥机构及其他相关业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合肥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法人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诚信自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全心全意为行业企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电梯行业的发展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电梯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深入开展电梯行业调查研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配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对行业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二)围绕规范电梯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定;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鉴定服务;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推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市电梯企业与国内外电梯行业的交流与学习平台。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行业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恶性竞争、反欺行霸市和市场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
    (七)为提升会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电梯行业技术专家等资源优势,为会员提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指导和对接;
    (八)通过举办行业论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编辑出版《电梯简报》(月刊)、“合肥电梯行业门户网站”、《合肥电梯电梯协会》微信公共平台,宣传电梯行业最新有关政策以及行业管理、建设的最新成果;
    (九)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发展壮大,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工作者;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培训、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十一)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培训咨询和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协调行业争议。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单位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副会长以上单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副会长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