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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不少于5年质保

发布时间:2018/7/12 14:31:06作者:佚名来源:深圳晚报

近日,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此外,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在中央控制室设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紧急停止装置。

制造单位应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保服务

深圳电梯具有存量大、增量快、监管难度大的显著特点。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9528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2013年以来,电梯安全事故及相关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此外,近年来深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难点”“痛点”,亟待通过立法破解,如:人均监管电梯数量大,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物联网监测等新技术未得到有效运用等。

《条例》则对电梯生产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质量保修期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算。据了解,现行制造单位一般提供12年的质量保修服务,5年质量保修期限主要是考虑新梯安装验收后从新楼房发售到装修入住一般有35年的期限。此外,《条例》规定制造单位自电梯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10年免费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设紧急停止装置

从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来看,电梯的质量高低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为此,《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对电梯的质量安全把控,包括要求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在中央控制室设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紧急停止装置,车站、地铁、客运码头、机场、口岸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上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据悉,深圳市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数量较多,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3000余台,且每年还以1500台至2000台的速度递增。由于这些设备多数技术落后,未满足现行标准,零部件老化,磨损严重,因此故障率高。但由于业主认识不到位,改造升级难以得到2/3以上业主的同意,改造升级经费难筹措。对此,《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危及电梯安全等紧急情况,须要立即对电梯进行紧急维修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的;电梯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对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大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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