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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将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3/3/10 9:25:54作者:佚名来源:咸宁日报

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局获悉,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重新修订,修订版方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修订版方案有诸多变化,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分工、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等多方面都做出调整,比之前的方案更详细、更完善。


据了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2020年10月制定了《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从去年开始,我市对此方案不断进行调整、修订。





修订版方案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即:中心城区永安、浮山、温泉三个办事处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修订版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



改为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咸安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加装电梯的初步审查及联合审查,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修订版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程序



修订版方案中要求,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要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要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要同意。



修订版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月25日结束。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附: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修订稿)

(上下滑动查看)



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范围(指中心城区永安、浮山、温泉三个办事处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三、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负责组织加装电梯的初步审查及联合审查,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审查和验收)、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安全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五)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公示公告、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

(六)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应当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统一和谐。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区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二)初步审查。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燃气、供水及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三)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现场调解情况进行记录。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

业主仍有异议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向区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3.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施工方案;

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审查和验收)、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管理执法、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区住建局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六)施工监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区住建局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电梯安装单位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七)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0年10月20日印发的《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20〕42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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