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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业主家爆管溢水后电梯停运 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担50%电梯维修费

发布时间:2019/10/8 16:30:44作者:佚名来源:阜阳新闻网

    小区电梯突发故障,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因业主韩先生家中漏水导致电梯损坏,应由韩先生承担责任。

    可韩先生辩称,这部电梯平时就故障频发,由他承担损坏责任不合理。

    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承担50%的电梯维修费。

    业主家爆管溢水 电梯同时发生停运

    2018年10月8日,住在颍泉区某高层小区的韩先生家中水管突然爆裂,房间内水满为患。由于处理不及时,大水通过门缝向外流去,灌进了门对面的电梯井中。巧合的是,这个单元楼的电梯就在此时突然停运了。

    韩先生将此情况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由谁承担,双方意见不一。

    当时,为了尽快恢复使用电梯,这笔钱由物业公司垫付。事后,物业公司向韩先生索要电梯维修费用,被韩先生拒绝了。

    物业公司认为,电梯之所以出现问题,是由于韩先生家中水管漏水所致。可韩先生认为,在没有漏水之前,电梯故障也是经常发生,所以电梯出故障和他家水管漏水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迟迟协商不成,物业公司最后将韩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涉案业主 承担全部维修费

    颍泉区法院审理该案时,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由电梯维保单位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明:“某小区某栋楼某户业主室内水管漏水,并且水溢流到电梯内,导致电梯进水不能使用,为了不影响本单位业主的正常使用,我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将电梯维修好,电梯维修费用9260元已经由阜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完毕。现电梯已经维修好并已正常使用。特此说明。”

    另据警方接警记录,报警人在某小区某栋楼,和业主韩先生因家中漏水发生纠纷,告知报警人可以去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韩先生主张追偿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韩先生辩称,该部电梯损毁原因不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电梯损坏是他家中漏水所致,但未举证出有关证据,故对韩先生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先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电梯维修费9260元。

    二审判物业公司 和业主各担责一半

    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过程中,韩先生提供了小区业主微信群的聊天内容,证明业主之间经常讨论关于电梯出现故障损坏的烦心事。

    综合双方举证,法院认定涉案电梯在韩先生家中发生漏水之前就经常发生故障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电梯故障责任,即韩先生支付给物业公司463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法官认为,该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追偿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故电梯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仅对电梯行使管理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管理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认定为追偿权纠纷是合理的。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是,电梯损坏与韩先生家中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无法通过鉴定的手段对电梯受损的原因进行认定,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发生漏水事故后,电梯同时发生停运,故之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韩先生房屋漏水并不足以造成电梯的全部损坏,物业公司存在怠于行使电梯管理使用权的情形。两者共同作用导致电梯损害,进而产生电梯维修费用9260元。因物业公司与韩先生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所以原被告应平均承担责任。安徽一业主家爆管溢水后电梯停运 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担50%电梯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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