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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合肥市电梯行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12-06-06作者:来源:合肥市电梯协会

合肥市电梯行业行规行约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市电梯行业的发展,提高电梯产品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合肥市电梯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在合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属于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的会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坚持执行国家有关电梯行业生产、经营、安装、维保、改造等有关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技术,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及时地如实填报行业统计资料,积极参加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九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合肥市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遵守有关技术、工艺、质量、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电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一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合肥市电梯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应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承揽加工或工程项目,不通过任意压价、抬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不损害其它电梯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和参加电梯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杜绝索取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第十四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各项条款,及时结算,不得故意拖延付款,努力减少三角债。

第十五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业内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其他企业的技术、管理等关系到其他企业内部保密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行业内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禁止行业内企业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同行业其他企业挖人,特别是企业内的骨干员工。对企业内的主要技术员工、中层及中层以上员工或各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在合同聘用期内,行业内其他企业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聘用。对于行业内特殊情况员工的聘用,企业间需要相关沟通确认后再决定聘用事宜,以避免行业内企业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第十七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业内企业在对外的广告媒体宣传中不得有攻击、诽谤、贬低等有损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行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合肥市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电梯相关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时参考。

第十九条 在合肥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推进有关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下,参与电梯、自动扶梯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电梯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全行业和合肥市电梯行业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和合肥市电梯行业的统计资料,为合肥市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合肥市电梯行业同国内其他地区电梯行业和企业及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主办电梯及技术展览会,为行业内企业的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提供帮助,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业内相互之间的恶意竞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签订的产品及安装、维保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价格垄断,保护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在电梯行业内定期(12年)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公开谴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企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直至诉诸法律,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 凡不服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经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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