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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公布
芜湖市法制办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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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已成为各地政府重点关注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2017年和2018年,在我市召开的“两会”上,关于“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解决老龄人“出行难”和提升老旧住宅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的问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之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建议和提案列入到市人大和政协的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交由我委具体承办。

为做好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2017年“两会”结束后,我委专门由许尔斌调研员带领部门工作人员,于2017511日,赴南京,考察学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经考察学习及与代表和委员沟通和征求意见,形成了办理答复分别向市人大和政协领导汇报,办理情况的答复和汇报得到了市人大和政协领导的肯定,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也表示满意。同时,提出要求我委代表政府起草制定具体办法。为此,我委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办法在学习和借鉴外省市经验基础上,形成了《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初稿。形成初稿后,我委多次召集各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928日,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国土局、人防办和镜湖区政府、弋江区政府、繁昌县政府反馈了意见,其中国土局、人防办和弋江区政府、繁昌县政府无意见;市财政局对工作职责提出了修改意见,镜湖区政府提出将《办法》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中的二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全体业主同意”。在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时也原则同意采纳“全体业主同意”的意见。经修改最后形成了现有的《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特报送市政府审定。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外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目前,国内多个省份和城市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从政策内容看,各省市在指导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均遵循了“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策支持、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我委起草的《办法(送审稿)》中也采用了该原则。一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由单元或楼幢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就安装电梯、资金筹集、运行管理、争议解决及相关补偿达成一致。二是坚持政策支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增设电梯的房屋进行财政补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也不征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政策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协商、调解业主纠纷,业主按照楼层、面积因素分摊资金等几个方面。三是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属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均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办理规划、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的审批及验收手续,确保增设电梯合法合规和安全。四是坚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以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为前提,由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以及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从外省市落实情况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推进缓慢,推进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业主表决难、筹资难。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很难与低楼层住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住户达成一致。二是专业门槛高。增设电梯工作专业性强,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前,要提出设计方案,选定电梯机型、编制预算、确定承建单位,还要组织施工、监督质量、组织验收、结算费用等诸多事务性工作。

在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政府的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广大业主的配合。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

9.《芜湖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参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自20161110日起施行

11.参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自2017720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适用本办法。

()市、区的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市相关部门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增设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办法》对增设电梯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同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还应当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的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各自承担的比例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结合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资金补贴和社会投资。

()增设电梯申请手续

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主要有:一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二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安装电梯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四是电梯安装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增设电梯后期管理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维保、检验检测、更新、维修等主体责任,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明确日常管理主体。

(七)增设电梯的政策扶持

为鼓励增设电梯,办法作出了政府对增设电梯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给予按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造价总费用的4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涉及管线改造的,另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补贴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分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也不征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增设电梯的房屋征收时,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增设电梯的事实,就增设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面积,并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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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试行)

(送  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策支持、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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