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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最高可获补助10万元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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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申请加装电梯需要满足的条件,并规定了相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筹集资金方式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等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根据住宅层数不同分别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


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呼声越来越高

    满足五项条件可申请加装电梯

    根据意见,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电梯加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别墅)。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还应当征询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本单元的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申请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受托人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可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资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业主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个人出资部分,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市房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办法。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等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根据住宅层数不同分别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自行承担。

    设立“加装电梯服务窗口”

    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对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应当做好协商调解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签订同意加装电梯意见书。

    申请人应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对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订加装电梯协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拟加装电梯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还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县、区(开发区、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中心)应当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窗口,申请人持加装电梯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出具联合审批意见。

    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联合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申请人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按照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电梯使用权责、明确电梯维修费、维保费、耗材费、运行管理费、年检费、电费及安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明确受益业主的支付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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