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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实施
莱芜新闻网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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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由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此———
  记者就《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住宅可增设电梯
  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2.多部门齐抓共管积极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3.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增设电梯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当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4.业主共同筹措资金增设电梯
  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参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吸收社会投资及其它合法来源资金。
  5.加装电梯后业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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