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价格检查职能并入市场监管系统后,市场监管执法多样性的问题随之而来,在市场监管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合理期限问题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执法人员很难把握。本文从责令改正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属性谈起,从要不要遵守特定程序来考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责令改正,笔者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从非要式行政行为不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出发,提出合理期限划分要遵守合理、及时高效的原则,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尝试着合理期限的量化,促成行政效率提高,从时间上减少权力侵害权利的可能性。